相 关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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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特别(自由)经济区建立及活动基本原则法》
本法规定乌克兰境内特别(自由)经济区创建和取缔的办法、活动机制,经济区地位基本法和经济原则,区内经济实体与当地议会、政府执行权利机构和其他机关关系的协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创建原则及目的
特别(自由)经济区是乌克兰领土的一部分,其中适用特别经济法律规定,对本国及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活动提供关税、外汇金融、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
经济区创建的目的为吸引外资,发展外资企业以促进商品和服务出口的增加,向本国市场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引进和利用先进技术及市场经营管理办法,发展基础设施,改善对自然及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率,加速乌克兰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地位、期限及地域范围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地位、地域范围及设立期限由乌克兰议会对个别经济区单独立法规定。
第三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类型
在乌克兰境内创建的特别(自由)经济区可以有以下类型:自由关税区及港口、出口区、过境区、海关仓库、技术园区、综合生产区、旅游疗养区、保险区、银行区等。个别经济区可能兼有本条列出的其他各类特别(自由)经济区的功能。
第四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适用的法律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适用乌克兰针对创建具体经济区制定的法律和本法。前者不得与后者相悖。
第二章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创建
第五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创建办法
乌克兰议会根据总统、内阁及地方议会和政府的倡议创建特别(自由)经济区。
如经济区是由乌克兰总统或内阁发起创立的,则相关决议只有在得到创立经济区的地方议会和政府的书面同意后通过。
如经济区创立发起者是地方议会或政府,则发起人应提交内阁相关建议书。
乌克兰内阁在收到建议书后60天内负责审议建议书并将审议结果提交乌克兰议会。
有关特别(自由)经济区地位及地域范围变更的建议应按照本法规定提交。
克里米亚共和国内特别(自由)经济区创立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由《乌克兰政府与克里米亚共和国权利划分法》确定。
第六条 创建特别(自由)经济区的文件
创建特别(自由)经济区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如下:
- 含地方议会和政府申请的创立特别(自由)经济区决定(如发起者是地方议会和政府)或者设立经济区的有关地方议会和政府的书面同意(如发起者是乌克兰总统或内阁);
- 特别(自由)经济区地位和管理体系的章程草案,经济区的正式名称;
- 特别(自由)经济区地理范围的准确描述和地图;
- 依据本法第7条特别(自由)经济区设立和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设立具体特别(自由)经济区的法律草案。
无须提供上述以外的文件。
第七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设立和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别(自由)经济区设立和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如下:
- 特别(自由)经济区活动目的、职能及行业范围;
- 根据经营时间划分的发展阶段;
- 生产和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及其未来发展潜力;
- 与经济区自身特点相符的经济、科学和其他潜力的起步水平;
- 提供技术熟练人员的能力;
- 经济区设立和发展各个阶段的投资规模、投资来源和形式;
- 定价制度、税收、海关管理、外汇金融及贷款体制的依据。
第三章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管理
第八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管理的基本原则
特别(自由)经济区管理机关的结构、职能和权力取决于其类型、规模、区内工作人员和(或)居民数量。
地方议会和政府将根据经济区设立法律规定的该区地位特点在区内行使权力。
第九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管理机关及国家协调机关
无论特别(自由)经济区类型如何,其管理机关均包括如下:
- 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机关;
- 由乌克兰及外国经济实体参与组成的特别(自由)经济区经营发展和管理机关。该机关职能可以授予区内某一家经济实体。
乌克兰政府中授权监督特别(自由)经济区内执法情况的执行权力机构对经济区进行国家管理。
法院、仲裁和其他执法机关,以及生态、卫生等监督检验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均依照乌克兰现行法律,除去具体经济区法律的规定。
经济区经营发展和管理机关以及区内经济实体自主开展活动。
乌克兰国家管理机关不对特别(自由)经济区经营发展和管理机关及区内经济实体的行为负责,除创立特别(自由)经济区法律或国家管理机关与后者之间另有协议外。经济区经营发展和管理机关及区内经济实体不对国家管理机关的行为负责。
经济区管理机关不对地方议会和政府机关行为负责,后者亦不对前者负责,除经济特区设立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外。
第十条 地方议会和政府管理特别(自由)经济区的职能和权力
特别(自由)经济区所在地的议会和政府行使辖区内的全部权力,除创建经济区法另有规定外。此外,地方议会和政府的辖权范围如下: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修改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建议;
- 协同区内执行权力机构、经济实体和工会组织解决涉及法律和财政保障及区内居民社会保障的问题。
地方议会和政府的管辖权还包括与经济区管理机关签署区内土地、基础设施及自然资源转让使用的总协议。
特别(自由)经济区所在地的议会和政府可以在经济区经营发展和管理机关的管理层当中派驻代表。
第十一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经营发展和管理机关的职能及权力
特别(自由)经济区经营发展和管理机关的职能及权力由具体的设立经济区的法律做出规定。
经济区经营发展和管理机关保障经济区活动的一般性条件。经营管理机关的特殊权限包括如下:
- 确定特别(自由)经济区发展的前景方向;
- 开发建设区内共同使用的交通、通讯、供电网络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发展与区外合作伙伴的通讯联系网络;
- 规范并提供给经济实体使用土地、基础设施,转让使用自然资源;
- 对区内经济实体颁发建筑新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注册区内经营和投资实体。
特别(自由)经济区经营发展机关执行经理既可以是乌克兰公民,也可以是签署了定期合同的外国公民。
第四章
特别(自由)经济区活动的海关、税收及外汇金融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海关、税收及外汇金融原则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创建以下方面的优惠的海关条件和关税待遇:优惠的税收待遇和水平、特殊外汇金融管理规定、银行信贷体制、贷款保险机制、个别支付方式管理规定及国家投资制度。
第五章
投资者国家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国家对投资者的保障
《乌克兰投资活动和外国投资法》规定的国家投资保护体制适用于特别(自由)经济区内所有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国家赋予经济实体将投入经济区的资本和利润汇出到经济区以及乌克兰境外的权力。
第六章
乌克兰国家执行权力机构与区外经济实体关系的协调
第十四条 物质技术保障和产品销售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活动的经济实体遵照其与契约人订立合同确定的形式和条款从事物质技术供应、产品销售以及获得并提供服务。
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无权对上述经济实体适用强制性的国家定购。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经济实体有权联合参加由乌克兰国家机关公开进行的国家采购招标。
第七章
法人和公民活动规定
第十五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经济活动的自由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任何形式的经济实体依据乌克兰法律和经济区设立法律有权开展活动。
各经济实体在不违反本法、特区创立法和乌克兰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经营种类、形式和方式。
第十六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经营活动的临时终止
特别(自由)经济区境内不得从事与乌克兰加入的国际协议相悖的活动。
第八章
劳动力资源和劳动者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劳动力资源
特别(自由)经济区劳动力提供方式为特区经营发杂喊机关提供必要的用工信息,劳动者本人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工资
特区劳动者工资水平应由相应的合同规定,不得做出任何限制,同时不应低于乌克兰现行法律确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外国劳动者收入汇出保障
外国劳动者被保障将其在特区内所得工资以及在区内金融信贷机构内存款和利息汇出境外。在特区内工作的乌克兰公民有权在特区内或区外境内的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外汇帐户。在特区内工作的乌克兰或外国公民有权将资金投向乌克兰法律未做禁止的区内和(或)境内任何经营领域。
第二十条 国际法对特别(自由)经济区劳动关系的调整
特别(自由)经济区内适用乌克兰批准的国际劳动组织公约条款。特区内企业应遵守国际劳动组织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边宣言原则。各特区设立法案应确立由上述公约和三边宣言原则条款派生出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活动
工会组织可以在特区内自由活动。
第九章
特别(自由)经济区进出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从境外进入特别(自由)经济区
具体的特区法可以对外国人从境外进入特区的手续颁发简化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定居在乌克兰的乌克兰公民、外国公民
和无国籍人员进出特别(自由)经济区
如具体的特区设立法未做其他规定,则乌克兰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出特别(自由)经济区。
第十章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取缔
第二十四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的取缔办法
如乌克兰议会不对特区设立时间进行延长,则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起被取缔。
经乌克兰总统和内阁授权,乌克兰议会可在特别(自由)经济区设立期限截止前取缔其。
有关特区设立期限延期或提前取缔的问题由乌克兰议会设立的独立专家委员会审议。
乌克兰议会应审议提交的建议并自上述建议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相关答复。
特别(自由)经济区自相关的取缔文件通过之日起被视作取缔。
为解决特区取缔所产生的财产等问题和调整特区经营管理机关与经济实体的财务关系,内阁设立取缔委员会,授予其在最终解决有关特区取缔问题前全权管理特区。
第二十五条 特别(自由)经济区取缔时经济实体权益的保障
国家保障区内经济实体在特区被取缔时全部财产和非财产权益得到保存。
在特区被取缔过程中产生的特区经营管理机关、经济实体和取缔委员会之间的争议归乌克兰法院和仲裁机关审议;涉及到区内外国经济实体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提交法院和仲裁机关审议,包括境外法院和仲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