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克兰政府和乌国家银行制定的相应命令,对谢瓦什经济实验区实行的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对在实验区内注册登记的外资和合资企业减半征收利润税和增值税,政府对投入实验区的外资提供担保,外资企业有权自由支配所获得的利润。 (2)实验区内企业有权进行资本的自由输入和输出,拥有外汇账户,可汇出投资所得利润。对将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附加优惠,例如,对其所得利润不必在乌跨银行外汇交易市场出售给国家银行,可自由汇出等。 (3)对在实验区内注册的合资企业实行优惠关税政策,对其生产所需而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组装件(日用消费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4)实验区企业产品出口,经政府审批后,可不受配额许可证限制。 除谢瓦什经济实验区外,乌克兰还在顿涅茨克州等地设立特别经济区和优先开发区。于1998年12月24日总统签署了《顿涅茨克州特别经济区和特别投资制度法》。 在该法中规定了,在顿涅茨克州的顿涅茨克市和马里乌波尔尔市分别设立了两个特别经济区:顿涅茨克特区和阿佐夫特区。两个特别经济区设立期限都为60年。顿涅茨克特别经济区占地面积466公顷,阿佐夫特别经济区占地314.8公顷。还在数十个城市设立优先开发区。优先开发区是设在社会经济条件不佳的市、区,为在该区域内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并制定了特别的投资制度。 在“顿涅茨克”特区兴办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其产品针对出口或投向国际市场。 在“阿佐夫”特区开办货物中转、贮存、加工、分类、包装,运输代理和代运服务、贸易以及开办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其产品针对出口或部份投向国内市场。 在“阿佐夫”和“顿涅茨克”特区实行特别关税区制度。主要有: 1) 纳税人在特区获得的利润,其税率按应税额的20%征收; 2)非侨民来特区从事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收益,税率按乌克兰《企业利润税收法》第13条规定税率的2/3计算。此标准不包括投资由指定的国家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劵的收益,以及乌克兰《企业利润税收法》第13条第6款规定的收益; 3)不征收国家创新基金及消除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果的保障措施及居民社会保护基金; 4)在特区生产或输入的产品、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的外汇收入不予强制出售; 5)特区企业用于投资的以下投资形式不包括在纳税总收入内资金;物资; 优先开发区特别投资制度主要有: 1)在投资项目实施期内,进口原材料、物品、设备、装备(除消费品外)免征进口税及设备和装备的增值税,但不超过5年。 2)按照委员会的批准的投资项目是各种实行独立核算(会计核算、税收统计)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他们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纳税人组成机构用于企业结构调整、改造、转产、技术更新的投资,且投资额不少于1百万美元的企业,其投资所得,免征三年利润税。 乌克兰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制定现有企业投资所获利润的核算方法。 以上企业在设立的第四年至第六年的利润税按现有税率的50%征收。 实施投资项目的企业经营活动主体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按10%征收 |